第737章 蛊杀的法律问题-《小城女律师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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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康明扬越说越荒谬,黄一曦当作说书笑得乐不可支,做为一个相信科学的现代人,根本没办法相信康明扬的话。

    真要有那种好东西,世上都不会有那种痴情男女了,政府也可以做点实际的,比如要结婚的男女,同意的话种一对同心盅,这世上就不会有那么多悲剧了。

    “我刚开始也怀疑过,还查找过相关的知识,史料上早就有记载,《十三经注疏》中曾以“以毒药药人,令人不自知者,今律谓之蛊毒”。

    十三经是指《易》、《诗》、《书》、《周礼》、《礼记》、《仪礼》、《左传》、《公羊传》、《谷梁传》、《孝经》、《论语》、《尔雅》、《孟子》。

    后人为了便于查阅,将十三经的的注和疏加上唐陆德明《经典释文》的注音合刊成的一部书,这就是现在通行的《十三经注疏》,它是清代阮元主持校刻的十三部儒家经典注疏的汇编,共有四百十六卷,是文史研究工作者经常要查检的书,属于比较权威信服的工具。

    康明扬引经据典,黄一曦也有了兴趣:“这应该是最早的投毒罪?和现在的投毒罪不是同一概念了,现在的投毒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,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。”

    所以蛊毒是指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、故意毁坏财物罪。

    康明扬摇摇头:“放蛊被认为是谋财害命的严重犯罪活动,历史上一直将它列为严厉打击对象,有专门的罪名和惩罚。

    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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