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37章 主导权之争-《民国风云人物演义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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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民国临时政.府组织大纲于1911年12月3日公布,于1912年1月2日进行过修订。
以下为修订后的文本:
第一章临时大总统
第一条临时大总统、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,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。代表投票权,每省以一票为限。
第二条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。
第三条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。
第四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,有宣战、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。
第五条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、官规,兼任免文武官员,但制定官制、官规,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,须得参议院之同意。
第六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,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。
第七条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,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,得受大总统之委任,代行其职权。
第二章参议院
第八条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。(原案第七条)
第九条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,其遣派方法,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。(原案第八条)
第十条参议院会议时,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。(原案第九条)
第十一条参议院之职权如左:
一、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;
二、承诺第五条事件;
三、议决临时政.府之预算;
四、调查临时政.府之出纳;
五、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、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;
六、议决暂行法律;
七、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;
八、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。
第十二条参议院会议时,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议决为准。但关于第四条事件,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,不得决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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