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37章 主导权之争-《民国风云人物演义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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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中华民国临时政.府组织大纲于1911年12月3日公布,于1912年1月2日进行过修订。

    以下为修订后的文本:

    第一章临时大总统

    第一条临时大总统、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,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。代表投票权,每省以一票为限。

    第二条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。

    第三条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。

    第四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,有宣战、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。

    第五条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、官规,兼任免文武官员,但制定官制、官规,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,须得参议院之同意。

    第六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,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。

    第七条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,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,得受大总统之委任,代行其职权。

    第二章参议院

    第八条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。(原案第七条)

    第九条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,其遣派方法,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。(原案第八条)

    第十条参议院会议时,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。(原案第九条)

    第十一条参议院之职权如左:

    一、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;

    二、承诺第五条事件;

    三、议决临时政.府之预算;

    四、调查临时政.府之出纳;

    五、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、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;

    六、议决暂行法律;

    七、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;

    八、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。

    第十二条参议院会议时,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议决为准。但关于第四条事件,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,不得决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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